红网编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召开前夕,《民法典(草案)》全文的公布,即将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民法典”露出真容,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民法典,我们邀请了四名资深法官、法学教授和律师共同解读《民法典(草案)》。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业务指导组组长陈盎然(左二)、湖大法学院副教授蒋海松(左三)、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韩颖(左四)、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喜群(左五)。
红网时刻记者: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要和四位法律界的专家一起探讨当下的网红——《民法典(草案)》。四位专家他们分别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业务指导组组长陈盎然,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蒋海松,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韩颖,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喜群。
蒋海松:百年民族梦想的《民法典》之梦
这是私权神圣的宣言书。作为百年民族梦想的民法典之梦即将圆满,一个用法律激扬民族精神的时代已然来临。
孟德斯鸠有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考察法制史,许多国家在建立了政权之后,基本上第一件事情是制订宪法,接下来就应该制订的是民法。
民法典更是被称为“市民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百姓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称雄天下的拿破仑曾说:“我真正的光荣并非打了40多次胜仗,滑铁卢之战抹去了关于一切的记忆。但是有一样东西是不会被人忘记的,那就是我的《民法典》。”民法典也往往被视为大陆法系国家民族精神与法律精神的象征,制定民法典也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体系的标准配置。
法学家谢怀栻先生生前曾言:“民法典较之刑法、诉讼法等更足以代表一个民族的文化高度,而且只有一个全中华民族的民法典才能表明中华民族已攀上了历史的高峰。”
自1902年清末法制改革以来,我国总共九次启动民法典的起草,草拟了十一稿民法典草案,但生效实施的仅有南京国民政府1931年施行的那一部。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典立法,但均被搁浅。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历史性决定,重启制定民法典的航程。而今梦想圆满,民法典时代真正来临了,这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工程。
法国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德国1896年《德国民法典》是民法世界里的两部代表法典,是民法典编纂的标杆,并对现今民法制度的形成产生了决定性影响。
共同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都属于大陆法系。也有诸多差别。仅用四个月就起草完毕的《法国民法典》饱含了法国人的激情,而制定过程历时二十余年的《德国民法典》体现了德国人严谨深邃的理性精神。
“作为一个伟大立法者”的拿破仑要求《法国民法典》必须语言精炼、简洁,“要让农民在油灯下也能读懂他们的权利”。
德国不同的法学流派之间进行了几十年长期而激烈的争论,甚至包括德国是否需要一部统一的民法典。1881年为编纂民法典而成立了第一个委员会。1887年,第一草案,整整过了13年4个月。招致各个方面的批判,又长达5年之久的反复修改,得以在1896年8月正式公布。立法技术上一向以逻辑严密、用语精确而著称,被称为“优良的法律计算机”“不寻常的精巧的金缕玉衣”。
在编纂体例上,法国民法典采用“三编制”,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规制;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德国民法典采用“五编制”,分别是总则、债的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五编制”的编纂体例比法国民法典更为合理、科学。
法国民法典中的“前编”部分虽然有的中译本也译为“总则”,但它实际上并非独立的一编,仅有6个条文,而德国民法典的总则则是实质性的一编。此“总则”设计民法各个部分的一般原理和基本制度,地位十分重要。
而且,德国民法典对物权和债权做了严格的区分,以“债的法律关系”和“物权法”两编分别进行规定。
我国《民法典(草案)》立法体例上的突破与创新值得关注。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不同,《民法典(草案)》采取七编制的立法体例,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
它突破了传统大陆法系体系的安排,增设了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这是我国民法典体系的重大创新。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最重要的创新之一和最大亮点,也是我国民法典对世界民事立法作出的重要贡献。弥补了传统大陆法系“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为人格权法未来的发展提供了足够空间,强化了对人格尊严的维护,也回应了人格权保护在网络信息时代所面临的各种挑战,完善了人格权商业化利用规则,以人文关怀价值为基本理念。
韩颖:建议进一步完善继承权、细化监护、明确无主物归属权制度
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推动下,我国顺应时代发展,对社会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新规定。
与时俱进地对原有民法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在遵循以人为本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公民的人格保护,并首次将虚拟财产等纳入保护范围。民法典作为私权利的保障书,为公民权利提供依据,同时也为公权力的制定提供了行为依据与规范。
应综上所述,作出如下建议:
一、完善继承权制度。当前,《民法典(草案)》中未对继承人的权利救济进行规定,在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如何寻求权利救济、可寻求什么救济这一问题尤为重要。
二、进一步细化监护制度。在遗嘱监护方面,有时会出现被监护人的父母指定的监护人不同,从而陷入无法确定监护人的尴尬境地;另外,对监护人依据合理事由自行辞任的问题,民法典草案对此也没有作出相应规定,现实需求与法规的不对应,不利于平衡及保护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关系及权益。
三、进一步明确无主物归属权。司法实践中在遇到无主物(如陨石、天然黄金块、散布的宝石、放生物等)问题时,由于缺少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定,往往将无主物划为国家自然资源,从而认定为国家所有,同时对发现人又没有合理的补偿规则。民法典草案无主物范围和法律地位作出界定,弱化公有主义立法例,建立起更为合理的无主物所有权取得制度。
付喜群: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将会对婚姻稳定发挥重要作用
本次民法典草案还对社会各个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尤其是设立婚姻冷静期、高利放贷等热点问题,一度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问题。
一、关于离婚冷静期。民法典草案中关于对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可谓是众多网友关注度最高的热门话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9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款法律规定很明确,如果顺利的话,夫妻双方只需要跑两趟民政局,就可以终结这段不美好的婚姻,如果不顺利,只要一方在30天内反悔,之前所有为终结婚姻所做的努力都不作数了。
二、关于高利放贷问题。在民法典草案合同编中,明确禁止了高利放贷行为,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基础法律中明确禁止高利贷,代表着在国家层面对高利贷进行坚决禁止和严厉打击的态度。
陈盎然:深刻感受到国家在法治建设上的飞跃和重大进步
从调侃中感受到法治进步:从“基层法官常用三条法”到“专业选得好,年年要高考”,说明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逐步完善。
作为一个先后在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工作过的法律实务工作者,深刻感受到了这些年我们国家法治建设上的每一次飞跃和重大进步。我在本世纪初进入法院工作,一开始在基层法院工作,当时我国的法律体系,特别是民事法律体系不是很完善,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和案件类型也比较简单。当时我所工作的基层法院有老法官说,基层法官特别是偏远地区的基层人民法庭法官,一年到头可能只要用三条法律:用得最多的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然后是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主要用来处理民间借贷案件);还有一条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务工减少的收入……)。
从1998年我国制定合同法开始,再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制定民法典,民法典制定进入加速冲刺阶段,到今年的人大会审议,几代人梦寐以求的民法典之梦终于要成真了。这次民法典的制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座里程碑,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件大事,这一点不需要我多说。同时,民法典是一部权利的宣言书,与我们每个人都密切相关,为我们的生老病死,婚丧嫁娶,衣食住行,生产交易提供全方位权利保护和全方位的行为规范。5月20日那天,法律人朋友圈里刷屏的律师告诉你520接收红包的正确“姿势”,也足以说明民法与我们的生活越来越紧密,我们在微信上开个玩笑,互相调侃,都需要用到民法。这样的情况,对引导我们以法治思维思考问题、规范各种行为必然起到良好的作用。
当然,作为一个法官,我的关注点可能更多是在于对我们审判工作的影响。民法典作为我国多年民事立法司法成果的集中体现,意味着我国的民事立法从并行式立法模式阶段跨越到统一式立法模式阶段,为我们的民事审判提供了统一完备的裁判规则。民法典的大部分条款都是裁判规范,将适用到民事审判过程中。对我们民事法官来说,民法典的出台意味着一个新的起点,对我们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下一阶段,如何把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学习好、准确运用好,是我们民事法官的重要使命。所以,从“基层法官常用三条法”到“专业选得好,年年要高考”,足以能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们的民事立法在快速的、不断的完善,对法律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我相信,民法典的出台必将带动我们民事审判工作水平的提升,让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如果要说这部《民法典(草案)》给我最深的感受,那就是立足于解决纠纷和实际问题,体现了对人民群众诉求和社会热点问题的及时回应,对司法审判经验和裁判标准的全面总结(我们称之为司法实践的立法化),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典范。我简单从与我们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几个方面来谈一谈:
(一)婚姻家庭编
1.针对我国近年来离婚率持续攀升的现实,将“离婚冷静期”纳入婚姻家庭编的登记离婚程序。这一制度着眼现实,借鉴了英国、法国、俄罗斯、韩国等国的类似制度,考虑了我国传统的婚姻理念,同时,这也是我国家事审判方式和机制改革中试行并行之有效的实践司法改革举措和司法经验被吸收的一个重要体现。如果能够通过,我们相信这一制度能够有效减少“冲动型离婚”的发生,在现实中起到较好效果,成为法律移植与法律本土化相结合的一个良好范例。
2.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作为一个办理过多年婚姻家事案件的法官,见证了这些年多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各种争议,深刻感受到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复杂性。这次民法典草案综合我国多年审判经验、司法裁判标准和司法解释,确立了共同意思表示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前置性要件,将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实质性要件,同时,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分配,这一条款有着较好的梯次性法条结构,标准清晰周密,可操作性很强,我相信,这一条款通过后,对于彻底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夫妻共同债务难题,规范日常借贷行为将起到非常好的效果。
(二)合同编(条文最多的一个部分,共3编、29章、526条)
《民法典》(草案)将鼓励交易吸收为合同编的基本原则,确立了不轻易解除合同,尽可能限制一方当事人随意解除合同的原则,同时也较好地体现了合同法的组织交易功能,将新涌现的交易形式予以立法确认。
1.将保理合同作为典型合同予以规范。合同编从立法上确认了保理合同这一新的交易方式,规定了保理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应收账款信息、转让价款、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等,明确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等等。从2015年底全国法院第八次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开始对这一新生合同形式进行规范,到写入民法典草案,仅用了不到五年时间,体现了我国立法机关对新兴交易方式的快速有效回应。保理合同独立成章,有利于促进保理行业健康发展,解决企业融资问题,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了民法典作为推动社会发展“加速器”的功能。
2.对物业服务合同进行了重点规范。物业服务合同是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一类合同,对于城市居民来说,这类合同可能是每一个城市居民都将要面对和签订的合同,这次《民法典》(草案)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有14条,堪称浓墨重彩,也充分反映了民法典民生立法的本质。
3.针对民间借贷过程中的乱象,在借款合同一章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了禁止高利放贷。
4.建设工程合同立法,吸收了诸多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成果,如第七百九十三条,八百零六条。
(三)人格权编
我们所处的这个时代,被称为是没有隐私的时代,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可能是我们每天都要面临的烦恼。因此,这次《民法典》(草案)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特别是加强个人信息和隐私权保护,被称为民法典的最大亮点,体现了立法的全面性、时代性。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对隐私作出了明确全面的立法定义,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质效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同时,对信息保护的范围做了重点规范(第1032条-1039条),将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信息范围。在这个号称“没有隐私”的年代,突出对隐私的保护。可以预计,因为保护隐私权提起诉讼的案件将会大大增加。
红网时刻记者:每个人一出生,他的每项权利都受到民法保护,出台民法典,标志着我国依法保护民事权利将进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我们也相信,民法典的出台象征着我国法治划时代的进步,也为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打下了良好的立法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