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原版本数据栏目 >> 新闻资讯 >> 学院新闻 >> 学术活动 >> 正文

公立高校惩戒权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讲座成功举办

2014年05月04日  点击:[]

公立高校惩戒权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讲座成功举办

2014年4月30日下午两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湛中乐受邀来我院主讲公立高校惩戒权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的学术讲座,湖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蒋海松博士主持

教授从“甘露诉暨南大学案”引出要讨论的问题——学生维权之路。甘露历时5年的维权之旅,从起诉到上诉到申请再审,再次申请再审,学校作出相同决定——维持开除其学籍决定,维持原判并驳回申请。这一案件中,学生的行为可能是错的,但是不代表其权益不合法。从本案中折射出若干问题:首先是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问题——在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等职权时,高校是行政主体;而在接受有关行政主体监督、管理时,是行政相对人。其二是高校惩戒权的性质,这是公权力的问题。其三是受教育权性质及其法律保护性质。关于这一问题存在公民权说”,“生存权说”,“学习权说”和“基本人权说”四种说法。第四是关于校内申诉制度以及校外申诉制度问题。第五是教育行政复议问题最后是教育行政诉讼和大学自治问题。

从这一案件中,湛教授谈到了四点启示:首先,受教育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应提供多种途径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第二,进一步扩大和落实高校自主权,同时应加强对高校自主权的法律监督。再者,公立高校走出法治真空,接受法治拷问,是大势所趋。最后,高校自治是学术自由的应有之义,为保证大学自治的应有空间,法律对高校自主权的监督需保持必要的谦让和抑制。

在提问的环节中,同学提出了一些值得深思的问题,比如行政处罚法对行为人违法在主观上有没有明知或故意的要求?实践中自由裁量空间较大,有的予以处罚,有的给予处罚。湛教授解答到:“应以客观作评判标准,主观故意过失几乎不影响责任追究。同时区别于刑法中的主观要件标准。例如:闯红灯、压线、喝酒驾车等等。但是,实际上往往推定主观上有过错。”

讲座虽已结束,但是留给我们的思考有很多,比如怎样做到法律人的理性?怎样做到教法结合?这需要同学们的继续探索与研究。(谢立芳)

上一条:“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讲座成功举办 下一条:财政“宪法”下地方政府之地位与发展主题讲座召开

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湖南大学法学院201室

联系电话:0731-88821732、0731-88821733、0731-88821754

张老师:13973170057,刘老师:13467593335
朱老师:13317319279,胡老师:139084684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