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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兴隆教授被侵犯名誉权案一审判决

2015年03月01日  点击:[]

  2月16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就邱兴隆教授被侵犯名誉权案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志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邱兴隆名誉权的侵害,删除其在网络上发布的以下7篇侵害原告邱兴隆名誉权的文章:《湖南省律师协会“黑打”湖南律师(一)》、《湖南司法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二)》、《长沙电业局1.35亿元国资之殇(三)》、《湖南律师界的三六九等(五)》、《自媒体面临的牢狱之灾》、《律师举报湖南司法厅副厅长的后遗症》、《律师的底裤》;

  二、被告张志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其网名为“东方牧青”的QQ空间、网易博客及凤凰网论坛刊登道歉声明(道歉声明的内容由本院核定),消除影响;

  三、被告张志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邱兴隆精神损害抚慰金100 000元;

  四、被告张志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容赔付原告邱兴隆公证费12 000元,律师费30 000元。

上一条:张智辉教授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立项 下一条:屈茂辉教授建议报告被中办信息刊物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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